BSCI验厂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办理流程

2017/1/17 16:57:48

BSCI验厂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办理流程

一、设立依据

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: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,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。

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,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。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,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,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。

二、申请材料

1.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总结;

2.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书(复印件);

3.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(表)或调查报告(表);

4.环保设施设计方案;

5.环保设施操作规程;

6.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;

7.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书;

8.环境应急预案的环保部门备案证明,安全生产评价的安监部门备案证明(环评批复文件如要求需提供);

9.建设项目发生变动的,应提供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析;

10.环评批复要求的防护距离内居民已搬迁的证明(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,尚未搬迁的,应出具搬迁协议);

11.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(环评批复文件如要求环境监理的需提供);

12.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在当地进行公示的相关证明资料;

13.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。

[责任编辑:创盛验厂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