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SC 商标使用的基本要求
2019/5/9 14:20:50
FSC 商标使用的基本要求:
1 The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AC (FSC,森林管理委员会) 拥有以下注册商标:
(a) 全称“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”;
(b) 大写字母“FSC”;
(c) 大写字母 FSC 加树型标识;
(d) “ Forests For All Forever” (“森林与共生生不息”) 完整标识;
(e) “ Forests For All Forever”(“森林与共生生不息”)文字加标识
(译者注:中文“森林与共 生生不息”的图文标识和文字标识已在中国注册,可与英文标识“Forests For All Forever”等同使用。)
2 机构应签署 FSC 商标许可协议并持有效证书方可使用 FSC 商标。
标注 1. 认证意见征询:
正在申请森林经营证书或进行有关受控木材活动的机构,可在利益相关方意见征询时使引用
FSC 全称或大写字母。
3 使用 FSC商标时应同时标出 FSC指定的商标许可编码。证书编码在每件产品或推广物料
上仅需出现一次。
4 在已注册 FSC 商标的国家销售 FSC 认证产品或材料时,FSC 标识与“Forests For All
Forever”标识中应直接附有代表商标注册状态的符号®(上标字体)。在文本中第一次
或作最突出使用 “FSC”和“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” 时应在其后加上符号®;每
份材料(如网站或宣传册)中出现一次即可。在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国家,推荐使用™。
商标注册一览表可在 FSC 商标入口网站(Trademark Portal)和市场宣传工具包网站
(Marketing Toolkit)中获取。
5 机构应建立商标使用管理系统并得到认证机构批准,或向认证机构递交所有计划使用的
FSC 商标的设计图样以待批复。商标使用管理体系详情参见附录 1。
6 只有在机构认证范围内的产品,才能进行FSC贴标或作为FSC认证产品进行宣传,且应
满足相应FSC标准中规定的贴标要求。
7 团体、多地点或者项目认证的证书持有者应参考《关于 FSC 商标使用的附加要求》。
以上内容来源于东莞创盛验厂之家,如需了解更多资讯请点击http://www.csr007.com
1 The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AC (FSC,森林管理委员会) 拥有以下注册商标:
(a) 全称“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”;
(b) 大写字母“FSC”;
(c) 大写字母 FSC 加树型标识;
(d) “ Forests For All Forever” (“森林与共生生不息”) 完整标识;
(e) “ Forests For All Forever”(“森林与共生生不息”)文字加标识
(译者注:中文“森林与共 生生不息”的图文标识和文字标识已在中国注册,可与英文标识“Forests For All Forever”等同使用。)
2 机构应签署 FSC 商标许可协议并持有效证书方可使用 FSC 商标。
标注 1. 认证意见征询:
正在申请森林经营证书或进行有关受控木材活动的机构,可在利益相关方意见征询时使引用
FSC 全称或大写字母。
3 使用 FSC商标时应同时标出 FSC指定的商标许可编码。证书编码在每件产品或推广物料
上仅需出现一次。
4 在已注册 FSC 商标的国家销售 FSC 认证产品或材料时,FSC 标识与“Forests For All
Forever”标识中应直接附有代表商标注册状态的符号®(上标字体)。在文本中第一次
或作最突出使用 “FSC”和“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” 时应在其后加上符号®;每
份材料(如网站或宣传册)中出现一次即可。在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国家,推荐使用™。
商标注册一览表可在 FSC 商标入口网站(Trademark Portal)和市场宣传工具包网站
(Marketing Toolkit)中获取。
5 机构应建立商标使用管理系统并得到认证机构批准,或向认证机构递交所有计划使用的
FSC 商标的设计图样以待批复。商标使用管理体系详情参见附录 1。
6 只有在机构认证范围内的产品,才能进行FSC贴标或作为FSC认证产品进行宣传,且应
满足相应FSC标准中规定的贴标要求。
7 团体、多地点或者项目认证的证书持有者应参考《关于 FSC 商标使用的附加要求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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